河北工程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工程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河北工程大学知联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学校无党派知识分子尤其是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切实发挥优势与作用,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知联会建设,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加快构建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由河北工程大学党委统战部主管,接受上级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邯郸市光明南大街199号河北工程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教育。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健全学习制度,经常性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等,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创造条件,推动成员之间交流研讨、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鼓励成员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四)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科技推广、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展示知联会的良好形象。
(五)联谊交友。丰富活动形式,促进交往交流,增进与统战部门以及成员间的相互了解,密切感情、增进友谊。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精神,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委统战部提名,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一般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有一定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学校在职无党派知识分子;党委统战部工作人员。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申请或获得有关党组织、党委统战部或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二)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十二条理事退会,应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常务批准;理事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辞职、调离本校或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理事也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三条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党委统战部同意。
第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会长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或罢免理事;
(三)组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八)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选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由党委统战部分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长会议、理事会决定、决议;
(三)组织协调联谊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争取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