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我国多民族的国情相结合,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实践证明,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和成功的。这些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各民族只有一律平等,才能共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民族团结要求在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
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方面,采取了各种政策措施:
1.宪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消除、更改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侮辱性的地名、族名和其他历史遗迹。
3.成功地进行了民族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少数民族,并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识别考察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民族;到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4.国家法律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5.各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我国56个民族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11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411人,占代表总数的13.76%,比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8.41%高出5.35%。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100万以上人口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要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由于历史上的遗毒,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由于国际上各种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两种民族主义在我国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是,需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表现一般来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出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属于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易扣民族主义的帽子。这个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必须注意吸取。对于反对民族主义,争取民族团结问题,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指出,汉族同志在这个方面要主动多承担责任。他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 同时,国家还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都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为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大民族主义和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专门就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88年,我国政府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先后于1994、1999、2005年及2009年,召开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而且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鉴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主要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错居杂处、相互共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济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早在1952年,我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三、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现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近300万人,包括行政、经济、科技、教育、文生等各方面人才和管理人员,这是一支既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能密切联系本民族群众的宏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他们在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的各种岗位上辛勤工作,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各民族的社会进步,对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实行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且要求做到“四个结合”,即要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与少数民族的自力更生相结合;把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繁荣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与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相结合;把经济开发与智力开发相结合。特别是近年来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多种措施和途径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五、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举办寄宿制中小学,实行定向招生,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
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卫生机构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高民族身体素质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改变了民族地区的科教文化和卫生事业的面貌。
六、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
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8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12个民族使用的16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在教育领域,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 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要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体现在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民族问题又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这种或信那种教的,都要互相尊重,和平相处,这是保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八、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我国56个民族结成了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国家利益代表着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我们伟大祖国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对于各族人民的富裕和安居乐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的一切成就,就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的前提下取得的。今后我国各民族要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也必须依靠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共同团结奋斗的历史岁月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精神,是中华各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伟大的民族精神深深扎根在各族人民心中,成为推动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 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形成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整个社会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制定行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要善于抓住机遇,以一些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为契机,不断地掀起民族精神教育的热潮。法制建设、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都要努力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供有力保障。新闻媒体和大众传媒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鼓舞人,大力倡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乐于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同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成为全民族奋发前进的强大精神支柱。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我国多民族的国情相结合,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民族政策。实践证明,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和成功的。
这些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各民族只有一律平等,才能共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民族团结要求在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 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方面,采取了各种政策措施:
1.宪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2.消除、更改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侮辱性的地名、族名和其他历史遗迹。
3.成功地进行了民族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究竟有多少少数民族,并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辨别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称。识别考察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到1954年,中国政府确认了38个民族;到1964年,中国政府又确认了15个民族。加上1965年确认的珞巴族、1979年确认的基诺族,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被正式确认并公布。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
4.国家法律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5.各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我国56个民族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11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411人,占代表总数的13.76%,比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8.41%高出5.35%。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100万以上人口的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要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由于历史上的遗毒,由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由于国际上各种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两种民族主义在我国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是,需要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表现一般来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出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属于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易扣民族主义的帽子。这个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必须注意吸取。对于反对民族主义,争取民族团结问题,早在1950年邓小平就指出,汉族同志在这个方面要主动多承担责任。他说:“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 同时,国家还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都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为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大民族主义和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专门就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共同进步繁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1988年,我国政府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565个先进集体、60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先后于1994、1999、2005年及2009年,召开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而且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稳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鉴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主要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错居杂处、相互共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济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早在1952年,我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84年5月31日,在总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使这一法律更加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三、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现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近300万人,包括行政、经济、科技、教育、文生等各方面人才和管理人员,这是一支既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能密切联系本民族群众的宏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他们在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的各种岗位上辛勤工作,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各民族的社会进步,对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实行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且要求做到“四个结合”,即要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与少数民族的自力更生相结合;把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这些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繁荣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与沿海地区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相结合;把经济开发与智力开发相结合。特别是近年来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通过多种措施和途径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五、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举办寄宿制中小学,实行定向招生,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照顾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卫生机构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高民族身体素质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改变了民族地区的科教文化和卫生事业的面貌。 六、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 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个,共使用28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纳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颇(载佤文系)、土等12个民族使用的16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在教育领域,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目前中国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种报纸,用11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73种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台用16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地、州、县电台或广播站使用当地语言广播的达20多种。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的故事片达3410部(集)、译制各类影片达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国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4100多种,印数达5300多万册。 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党和政府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群众要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体现在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民族问题又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又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这种或信那种教的,都要互相尊重,和平相处,这是保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八、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我国56个民族结成了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国家利益代表着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对于我们伟大祖国的进一步发展繁荣,对于各族人民的富裕和安居乐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的一切成就,就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的前提下取得的。今后我国各民族要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也必须依靠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在共同团结奋斗的历史岁月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精神,是中华各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伟大的民族精神深深扎根在各族人民心中,成为推动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 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形成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整个社会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制定行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要善于抓住机遇,以一些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为契机,不断地掀起民族精神教育的热潮。法制建设、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都要努力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供有力保障。新闻媒体和大众传媒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鼓舞人,大力倡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乐于奉献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同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成为全民族奋发前进的强大精神支柱。